2020-03-18 11:55:30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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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2.供养方式
(1)集中供养。
(2)分散供养。
3.供养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与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4.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j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特困人员供养的终止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该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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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