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8 09:47:57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医疗救助政策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医疗救助作出了相关规定,重点内容如下: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
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的形式及标准
第二十九条规定,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三、教育救助政策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教育救助(新变化的内容)作出了相关规定,重点内容如下:
(一)教育救助的对象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人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二)教育救助的形式
第三十四条规定,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三)教育救助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规定,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四)教育救助的申请方式
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四、住房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住房救助(新变化的内容)作出了相关规定,重点内容如下:
(一)住房救助的对象、方式与标准
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条规定,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九条规定,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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