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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4月1日施行

2021-04-02 10:18:45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社厅发〔20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部门,中国外文局人事部,有关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3月11日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部考试中心负责拟定考务制度、工作标准、技术规范、考务文件,组织实施资格考试,统一管理和维护考务信息,承担职业资格证书便捷化服务具体工作,指导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考务工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授权发布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等。

第五条 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拟定本地区考务制度、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及考务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地区资格考试,设置考区、考点,配备并管理监考、巡考队伍,指导考区、考点考务工作,按照权限认定、处理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生成并管理考务信息,承接相关考试阅卷及证书发放工作等。

第六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实施资格考试。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实施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于组织实施难度大或风险较高的重要考试,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应当通过考试主管部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建立教育、公安、工信、交通、卫生、保密、电力供应等部门或单位参与的考试安全协调联动机制。

第八条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应当加强考试组织实施的过程监督,开展巡考、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核准、审批或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考试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保密保管、考点考务、设备和车辆租赁、工作人员劳务、技术服务等保障考务实施的各项费用,规范考试经费收支管理。

第三章 命题组织

第十条 有关行业部门、考试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编制考试大纲,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后公布。考试大纲一般应在考试实施6个月前公布。

考试大纲应当明确考试目的,提出知识、能力水平要求,说明考试内容和形式。

第十一条 负责命题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命制试题、试卷,制定标准答案,规范征(命)题、审题、审定试卷等工作流程,建立试题试卷质量评估和审查机制,确保考试评价导向正确,保障试题试卷科学性、原创性、针对性。

第十二条 参与考试大纲编写、试题试卷命制的专家,应当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在相应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一般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三条 命审题一般采用集中管理方式。对风险较高或近五年曾发生重大命题泄密事件的考试,命审题应采用全程入闱封闭管理方式,并采取专家轮换、分组命题等安全保密措施。

命审题期间,命审题人员和工作场所应集中管理,命审题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须专人保管、使用,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及过程资料等须按照保密要求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参加试题试卷命制的人员须填写命审题人员登记表,签订保密责任书,服从命审题集中管理,履行安全保密义务。

(责任编辑:dly4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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