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8 16:19:03来源:社工中国
第四条 民政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国际交流合作和与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四)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 导地方对杜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五)社会救助司。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六)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杜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区划地名司。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审核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城再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参与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建设工作。
(八)社会事务司。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省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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