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1 10:14:08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参考答案】
1、B【解析】本题考查低保金的发放。低保申请人获得的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本题中,张某一家的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生活保障标准100元,领取的低保金应为(800-700)×4=400(元)。
2、A【解析】本题考查教育救助的对象和目标。教育救助对持有城乡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3、A【解析】本题考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程序。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4、D【解析】本题考查残疾人公共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5、C【解析】本题考查收养关系的相关法规和内容。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他们彼此之间产生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法定权利义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时,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彼此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他们原有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养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相互之间遗产继承的权利也不复存在。所以,被收养人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不再是生父母遗产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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