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5 10:50:21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二)如何配合特殊教育工作
1.对残疾人
要配合特殊教育工作者进行针对残疾人的基础文化科学知识及劳动、职业技能的训练,加强对学龄前和学龄期残疾儿童身心全面发展的课外训练。社会工作者在专门的特殊教育机构或培训中心一方面要有选择性地开展个案工作,及时开展小组工作;另一方面要对不能到专门机构去的残疾人开展咨询服务或各种专门的辅导。
2.对残疾儿童父母、家属
社会工作者要使他们正确认识和对待残疾人。残疾儿童的父母及家属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残疾,把残疾看成是“羞耻”“倒霉”或者有负罪感、过分自责,因此就出现了歧视残疾儿童、不平等对待或过分溺爱、关照等不正常的情况,一般对残疾人家庭成员的康复和发展没有信心,或者仅是“养活”“给口饭吃。
社会上也存在歧视、蔑视残疾人或过分呵护、怜悯两种极端的认识和错误态度。这些都不利于残疾人的康复。家庭和社会不正确的认识和态度反过来也会从负面影响残疾人自身对残障的认识和态度,使他们更消极、自卑、退缩,不利于康复和自身能力的提高,也不利于社会地位及家庭地位的改善。在这种情况下,教育康复还有矫正这些不当行为和进行心理疏导的工作。
3.对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和其他残疾人康复工作者
社会工作者在帮助残疾儿童和家属的同时,还要促使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和其他残疾人康复工作者掌握有关知识,并使各种专业人员的知识、技能不断提高。在国家残疾人事业“十五”和“十一五”计划纲要中多次提到了康复知识的普及、对家长或亲友的训练和对康复人员的训练。这些不仅是对残疾人家长(或亲属)与康复人员的一种特殊要求和教育,也是残疾人社会工作在特殊教育领域的一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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