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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江苏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3)

2020-08-03 10:04:24来源:江苏省人事考试网  

(四)陈述申辩。审查对象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审查对象如对考后资格审查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自审查机构向审查对象发送查看审查结果短信或电话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设区市考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主管部门复核后作出答复,联系方式见《咨询服务电话》(附件2)。

(五)审查对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审查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证书发放

(一)考后审查通过人员可于网上公示期结束4个工作日后,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综合业务办理平台”()自助打印《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在全省范围内与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用。如需纸质证书,按照考区属地原则在本考区领取。

(二)考生在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后,按照《江苏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实施办法》要求,在江苏省社会工作信息管理系统(http://61.155.234.6:6888/camsjs/jsp/

)进行登记。

九、收费事宜

(一)根据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10〕51号)精神,2020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按每人每科62元标准、主观题按每人每科68元标准、报名费按每人10元标准收取。

(二)驻宁中央、省各直属单位的报考者有收费票据需求的,请凭准考证到江苏省省级机关管理干部学院领取,地址:南京市湖北路42号,联系电话:(。

十、考试大纲与培训事项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科目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均以2019年12月31日前有效的政策法规为准。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以《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2018年修订版)》为准。关于考试用书事宜,请关注中国社会出版社微信公众号 “社工图书专营店”。

(二)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以《社会工作实务(高级)考试大纲》为准,见民政部网站()

(三)考前培训:省民政干部学校拟组织辅导培训,培训工作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省民政干部学校联系人:孙萌,联系电话:(,邮箱:。

十一、疫情防控

我省将在近期出台关于做好人事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请广大考生近期关注省级及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官方网站。

十二、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业务主管部门及省直报名点根据职责分工,按照《2020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

(二)报考人员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在专业网版块中的“江苏省人事考试服务”查询联系方式,咨询报考事宜。

(三)本次考试结束后,阅卷部门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试卷,对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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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计划(暂未发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民政厅

2020年7月31日

原标题:关于2020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0/8/1/art_57268_9336542.html

(责任编辑: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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