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7 10:54:00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分析上述案例可以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处理小浩的个案工作中,其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与矫正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理念有相互冲突的地方。
首先,社会工作对人的一个基本看法就是:相信每一个人在一定条件下都是可以改变的,也就是相信人具有可塑性,即便是矫正对象也是如此。但是,这个个案中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却没有这样去做,对小浩想通过努力[作从而改过自新的决心造成严重的打击。
其次,社区工作者在这里没有遵从“个别化”的原则,没有对小浩的矫正活动安排做个别化处理。个别化原则相信:每一个接受矫正的犯罪人员,不管他们的犯罪性质和程度是否相同,他们被判处的刑罚措施是否相同,但他们接受矫正的生理、心理等基础条件各不相同,不能用先人为主的观点和态度来判断他们所面对的问题,也不能用一成不变的方法来实施矫正。
显然,社区矫正工作者在这里没有倾听和观察矫正对象的一言一行,没有真正进入小浩内心世界,了解其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处境,而是用统一的时间安排和不可变更的要求对不同的矫正对象进行统一管理,这种做法难以达到矫正的真正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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