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6 10:26:33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的对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形式
依照《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的形式主要为救助站救助。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则进一步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内容
根据《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5项: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程序
依据《救助管理办法》和《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2.救助站核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
3.救助站决定是否实行救助,并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安排救助。
4.终止救助。如前所述,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一般不超过10天。所以,《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除此之外,在下列3种情况下,救助站也应中止救助:
第一,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第二,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救助站不得限制;
第三,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责任编辑:张宁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