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8 11:52:38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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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保对象资格:
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户籍状况)
2)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收入)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财产)
不能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2、低保的申请与审核
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1)可单独提出申请的:
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人员
(2)人户分离的处理方式:
1)同一市区的,在户籍地开具证明至现居住地申请
2)户主户籍地申请,其他成员开具户籍地未享受证明。
3)农业和非农业的,分别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
3、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家庭可支配收入
①工资性收入。
②家庭经营净(纯)收入。
③财产性收入。
④转移性收入。
⑤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2)家庭财产
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②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责任编辑: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