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6 16:59:45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军人伤亡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后称《军人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
第八条规定,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
第九条规定,军人死亡和残疾的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规定,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规定,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十二条规定,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二、退役养老保险
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是对退出现役的军人在参加其他类型养老保险制度时的一次性缴费补贴制度。《军人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第十四条规定,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原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拟订,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规定,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六条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
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三、退役医疗保险
退役医疗保险有利于维护军人退役之后的医疗保障待遇,确保其能够与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是一种积累式的制度。《军人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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