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6 16:31:34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缴纳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例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自雇人员无须参加失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至第十一条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规定如下:
1.构成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人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缴费标准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省级统筹
(1)失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2)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4.支出用途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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