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1 18:18:31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至第十三条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规定大致如下:
1.教育内容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
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法制教育。
2.教育目的
预防末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3责任人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等都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的责任人,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
二、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预防末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预防的规定大致如下:
1.不良行为
旷r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或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人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预防措施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预防、监控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2)学校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指导教师、监护人正确预防和处理末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3)加强社会监控与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4)加强传媒与出版物管理,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内容。
三、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作出如下说明:
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子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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