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2 16:39:43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居民委员会的内容作出如下说明:
一、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组织设置
(一)居民委员会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二)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设置有以下相关规定:
1.设置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2.原则
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
3.具体要求
新建住宅区居民人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
关于居民委员会的内部设置方面,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推选出小组长。此外,还可以设置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各个委员会,如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
为更好地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站(或称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专业服务机构。
二、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和主要职能
(一)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可以分成两类,分别是被选出的居民委员会的委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针对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相关内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意见》有如下规定:
1.扩大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来源渠道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在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
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配置五至九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其配备比例、招聘办法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可以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工作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区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2,加强对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进行一次培训,其他成员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支持他们参加社会工作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责任编辑: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