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2 17:07:20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作了以下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规定,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二、中央文件的相关规定
中央相关文件对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关系作了以下规定:
1,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党组织的关系
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相关制度。加强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不参与选举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社区党组织要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及时帮助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居民委员会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关系
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的社会组织,要主动帮助其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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