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4 14:41:24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村民委员会与村级党组织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为了更好地处理好村级党委组织与村委会的工作关系,中央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要求。其中2018年,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主要强调的内容如下:
1·村级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需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4)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做好本村招才引智等工作。
(5)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6)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生态环保、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2.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书记主任“一肩挑”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六章第十九条规定,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打造充满活力、和谱有序的善治乡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
3.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六章第十九条还规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4、抓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在《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中,主要任务的第一点提道:全面落实村“两委”换届候选人县级联审机制,坚决防止和查处以贿选等不正当手段影响、控制村“两委”换届选举的行为,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村“两委”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坚决把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人清理出村干部队伍。
5·发挥党员在乡村治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在《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中,主要任务的第二点提道:发挥党员在乡村治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党员在议事决策中宣传党的主张,执行党组织决定。组织开展党员联系农户、党员户挂牌、承诺践诺、设岗定责、志愿服务等活动,推动党员在乡村治理中带头示范,带动群众全面参与。密切党员与群众的联系,了解群众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对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特闲人员等人群的关爱服务,引导农民群众自觉听党话、感觉恩、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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