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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社工师法规与政策考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2021-08-11 14:42:37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考点梳理  

一、变更登记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另外,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还有以下规定: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另外,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

(一)财务制度

1.依法建账

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银行开立账户之日起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规范会计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属非营利组织,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反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果、现金流量等信息。

3·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4.依法管理资产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此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等,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收规定如下: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但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是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人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三是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项收入项目,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方能免除所得税。

(责任编辑: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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