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1 14:47:24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分类、设立有以下规定:
一、基金会的分类与成立条件
(一)基金会的分类
从是否面向公众募捐的角度,我国的基金会可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二)基金会的设立条件
设立基金会,应出于特定的公益目的,应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且达到规定的额度。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其中的重点要素如下:
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二、基金会的申请与登记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等材料。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名称及住所,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等。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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