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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社工师法规与政策考点:基金会的治理结构

2021-08-12 15:25:09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考点梳理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治理结构进行了详细规定。理事会和监事会是基金会进行法人治理的重要组织保证。

—、理事会的组成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关于理事会的组成,《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如下: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二、理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规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三、监事会与监事职责

第二十二条规定,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责任编辑: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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