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2 15:33:35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金会登记事项和财产管理
(一)登记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规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基金会财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规定,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规定,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条规定,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规定,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二、基金会的审计制度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基金会的审计制度有以下相关规定:
(一)年度审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二)离任审计
基金会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和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点的要求如下:
申请人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我部一次性提交《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我部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后,根据审计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决定。
(三)专项审计
基金会开展以下活动的,应当实施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1)重大公益项目,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二是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三是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2)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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