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6 17:05:22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劳动保障监察基本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条至第四条、第八条对劳动保障监察基本内容规定如下:
1.原则
(1)首要原则: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2.范围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对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规定如下:
1.监察职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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