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7 11:26:45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集体合同的合同状态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对集体合同的规定如下:
1.集体合同订立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2.集体合同期限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3,变更或解除情形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4,变更或解除程序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二、集体合同审查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八条对集体合同审查的规定如下:
1.登记手续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2.属地管辖
(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合法性审查事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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