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5 15:22:54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7.4 介入
7.4.1直接介入
直接介入包括:
——促使服务对象的认知、情绪、行为等发生正向改变;
——促使服务对象学会运用现有资源并积极发展可用资源;
——激发服务对象的主观能动性,进行能力建设;
——促使服务对象与环境相适应;
——填写《个案工作过程记录表》,参见附录 E。
7.4.2 间接介入
间接介入包括:
——协调和链接服务对象所需要的各种资源;
——改变服务对象所处的环境;
——服务对象面临多重问题或障碍时,进行个案管理。
7.4.3 介入要求
在介入阶段应注意:
——促进与服务对象的互动;
——对开展的服务进行实时评估,并对服务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依据并善用政策资源开展服务。
7.5 评估
7.5.1在评估阶段中应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
——对服务成效进行评估,包括评估服务对象的改变、目标的实现、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对服务过程进行评估,包括评估过程中运用的理论、模式、方法;进度的把握和调整;工作人员的表现;对专业的反思等;
——填写《个案工作评估表》,参见附录 F。
7.5.2在评估阶段中应注意:
——向服务对象说明评估的目的和方法;
——兼顾过程评估与成效评估;
——兼顾质性方法与定量方法;
——评估宜有服务对象参与。
7.6 结案
7.6.1在结案阶段应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
——确定合适的结案时机;
——回顾服务过程,增强服务对象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信心;
——巩固服务对象及其所处环境已有的改善;
——结束工作关系,妥善处理离别情绪;
——填写《个案工作结案表》,参见附录 G;
——对需要转介的服务对象做好转介安排。
7.6.2如下情况可结束或终止提供服务:
——已达成服务目标的;
——因服务对象不愿继续接受服务而必须终止专业关系的;
——存在不能实现目标的客观和实际原因的;
——社会工作者或服务对象身份发生变化的。
7.6.3在结案阶段应注意:
——提前告知服务对象结案的时间,让服务对象有心理准备;
——必要时提供跟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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