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5 15:22:54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4 伦理与原则
4.1 伦理
应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
4.2 原则
4.2.1维护服务对象利益优先原则
应以服务对象为中心,从服务对象的特点和利益出发提供服务,最大限度保障服务对象利益。
4.2.2个别化原则
应尊重服务对象的差异性,重视服务对象的独特性,了解服务对象个性化的需要,差别化、针对性地开展服务。
4.2.3 接纳原则
应了解和理解服务对象的想法、感受与行为,不应因服务对象的年龄、性别、民族、宗教、态度、行为、生理及心理状况等歧视或拒绝服务。
4.2.4 非评判原则
应与服务对象讨论其想法、感受与行为,而不应随意评价、指责和批判服务对象。
4.2.5 服务对象自决原则
应相信服务对象有成长和改变的能力,应鼓励和支持服务对象在具备自决条件并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选择和决定。
4.2.6 保密原则
应对服务对象信息保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应透漏服务对象信息;需要提供信息时,应告知服务对象,并与相关组织共同采取相应措施。
(责任编辑:dly44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