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7 14:24:42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四)事实婚姻
1、区别: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首要标志
2、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后:案件办理前,补办结婚手续的认可,效力按实质要件时起算不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一)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从属于人身关系)
1、权利和义务
1)姓名权(子女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
2)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3)婚姻住所决定权4)日常家事代理权5)计划生育义务
6)扶养的权利义务:①包括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
②存在的人身关系,不得转让、处分或抵销
③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④一方不履行,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7)继承权
2、夫妻财产制
(1)发生根据:分为法定财产与约定财产
(2)内容:1)共同财产制:一般、动产及所得、所得、劳动所得2)分别财产制3)剩余共同财产制
(3)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二)父母子女关系(只有两种)
1、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抚养教育关系
2、相互权利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责任编辑:dly44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