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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第4章第3节(3)

2019-11-18 09:33:55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二)遗嘱的设立

1.遗嘱继承的内容:

指定继承人 // 明确遗产 // 附加义务

指定补充继承人 // 指定遗嘱执行人

2.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三)遗嘱的效力

1.遗嘱的有效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的内容合法。

(4)遗嘱的形式合法。

2.遗嘱的无效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

(2)非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

(3)被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没有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份额。

(6)处分了他人财产。

(四)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1.遗嘱的变更、撤销

(1)遗嘱的变更(与设立形式一样)

(2)遗嘱的撤销

①用一定的方式声明撤销原遗嘱。

②以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原遗嘱丧失法律效力。

2.遗嘱的执行(指定执行人或全体法定继承人执行)

五、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规定:

(一)遗赠

1.概念: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

2.遗赠的生效条件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人不能侵犯弱势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3)须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

(责任编辑: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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