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8 09:33:55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二)遗嘱的设立
1.遗嘱继承的内容:
指定继承人 // 明确遗产 // 附加义务
指定补充继承人 // 指定遗嘱执行人
2.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三)遗嘱的效力
1.遗嘱的有效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的内容合法。
(4)遗嘱的形式合法。
2.遗嘱的无效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
(2)非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
(3)被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没有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份额。
(6)处分了他人财产。
(四)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1.遗嘱的变更、撤销
(1)遗嘱的变更(与设立形式一样)
(2)遗嘱的撤销
①用一定的方式声明撤销原遗嘱。
②以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原遗嘱丧失法律效力。
2.遗嘱的执行(指定执行人或全体法定继承人执行)
五、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规定:
(一)遗赠
1.概念: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
2.遗赠的生效条件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人不能侵犯弱势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3)须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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