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8 10:39:59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四)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
2.协助基层政府和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3.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二、居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一)民主选举
1.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形式:
直接选举----居民会议
间接选举----户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
2.居委会的选举办法和选举程序
(1)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2)选民资格
(3)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
(4)选民登记(经常居住地、社区专职干部、流动人口、弃权居民)
(5)选举确定候选人(差额)
(6)选举、组织投票、公开计唱票
(7)省统一
(8)撤村建居地方,凡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没有完成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
居民会议
社区协商议事会
社区听证会:
召集:居委会(1/5居民或户代表提议;1/3居民代表提议)
主持:居委会
组成:居民会议、户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
有效:双过半原则(开会、决议)
职能: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定;撤换和补选居委会成员;讨论制定居民公约
2.民主管理
以居民公约为载体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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