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2 09:48:01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三、公益信托的规定:
(一)公益信托的界定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
(1)救济贫困;
(2)救助灾民;
(3)扶助残疾人;
(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二)公益信托的设立与终止
1.设立
①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②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公益信托”的设立,“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
2.终止(情形)
①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②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③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④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⑤信托被撤销;
⑥信托被解除。
2.终止(程序)
①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②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三)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力:
取得报酬的权力
优先受偿的权力
起诉权利
义务:
履行义务
接受检查义务
报告公告义务
定向处理信托财产义务
(四)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与义务
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1.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认可报告的权利和义务
四、救灾捐赠管理的规定:
(一)捐赠人和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1.捐赠人与受赠人主要包括:
捐赠人:(1)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2)自然人;(3)法人;④其他组织。
受赠人:(1)县以上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
(2)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2.捐赠人和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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