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3 09:30:57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不予批准社团筹备的法定情形——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二、社会团体的管理:
(一)登记事项的管理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一是不再受理、办理
二是全国性社团可以自行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是不具有法人资格
四是不能再分支
五是名称规范
六是财务账户统一管理
七是接受年检,信息公开
(二)财务制度
1.依法建账,独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2.规范会计行为
3.接受审计监督
一是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
二是换届离任审计
4.依法管理财产(两个方面要求)
合法来源:捐赠,会费(会费额度明确,业主大会调整,30日内公布,出具发票),服务费(向服务对象收取)
合法用途:
会费额度明确,业主大会调整,30日内公布,出具发票
合法接受捐赠,按规定、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及时公开
会费收支向会员公布,接受审查,年检报告
(三)税收政策
1.依法纳税
2.可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9个条件)
(1)依法登记成立;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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