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6 10:07:13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二)临时救助的程序性规定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对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的规定总结如下: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个人本人或委托他人进行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2.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一般规定
(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基本知识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对象、形式和内容的规定如下:
1救助对象
《城市生活无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2.及时处理方式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应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国家为其提供协助返回、临时食宿、急病救治等救助内容。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及突发疾病人员都有规定的处理办法。前四者应被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突发疾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3.救助的形式
(1)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2)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4.救助的内容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程序性规定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程序的规定如下:
1提出求助需求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2.核实基本情况
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3,决定是否救助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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