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6 10:14:56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3.申请材料与方式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4.审查程序
第十八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
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法律援助实施
《法律援助条件》中关于法律援助实施有以下相关规定:
1副本送交
第二十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2,援助机构安排
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给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3·办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4.终止援助
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5.受派律师
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
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6.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政策和内容
(一)国家司法救助的基本原则和对象
1.基本原则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坚持辅助性救助、坚持公正救助、坚持及时救助、坚持属地救助。
2.救助对象
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确认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以下情况: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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