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2 10:38:53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2.审查
结婚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结婚登记程序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审查证件,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审查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可就需要了解的情况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调查。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结婚证是结婚登记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文书。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有以下内容:
(一)无效婚姻
1.含义
已经成立的婚姻因违反结婚的条件(主要指公益要件),依法被宣告为无效,从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婚姻,就是无效婚姻。
2.种类
无效婚主要分为四类,分别如下:
(1)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构成重婚的无效婚姻。
(2)当事人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效婚姻。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
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凡违反该规定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
(3)婚姻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无效婚姻。
(4)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男女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是无效婚姻。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在发生婚姻效力争议时,为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已到法定婚龄并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则不对婚姻作无效的认定。
3,请求权人
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不同情形的无效婚姻,其利害关系人也有所不同,具体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请求权期间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要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存在,享有请求权的当事人就可以提出申请
5.宣告机关与宣告程序
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法院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但对于涉及无效婚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另行制作调解书:以判决形式裁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当事人若对此不服,可以上诉。
6·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经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后,该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受法律保护,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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