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2 10:50:23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收养继子女,收养条件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3)项、第五条第(3)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及收养1名的限制。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1.申请
办理收养登记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同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接受收养申请后,应当依法对收养申请进行严格审在。
3.登记
经过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证件齐全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应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发给其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发证之日起正式成立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二、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收养的有效
收养的有效主要体现在收养行为产生拟制效力和解消效力。
1.拟制效力
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间产生相应的亲属关系等法律后果,这就是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产生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法定权利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规定。
2.解消效力
收养的解消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等。
(二)收养的无效
收养关系若缺乏有效条件则收养无效,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收养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依法不能收养,否则其收养行为无效。
(2)当事人成立收养行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收养当事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收养登记机关可以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或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有: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的,其无效的法律后果追溯至收养关系成立之时自始无效;收养登记被收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的,其无效的法律后果同样追溯到收养关系成立时自始无效。
三、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关系可以在以下特定条件下依法予以解除。解除收养关系,有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两种方式。
(一)协议解除
1.条件
(1)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养子女未成年的,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须得收养人,送养人同意。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养子女成年后,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须得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
(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作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3)双方当事人须对与解除收养关系有关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
2.程序
(1)申请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时,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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