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7 15:35:53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3.调解结束
(1)结束调解: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成立,结束调解;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整理归档: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四、调解协议的内容、效力及确认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效力及确认规定如下:1.内容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须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2)协议书内容: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③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2.效力
(1)协议生效日期:①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②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2)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3)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确认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2)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生在学习本知识点时,要明确以下内容:
(1)人民调解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不排除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使用其他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解决问题,人民调解不是仲裁、诉讼的必经程序。若当事人不愿以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2)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当事人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当事人有权选择调解员,也有权接受、拒绝或要求终止调解。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尊重调解员,遵守调解现场的秩序。
(3)调解协议本身具有法律效力,无须公证或司法确认。但是,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请求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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