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2 17:01:33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3)拓展协商形式。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4)规范协商程序。协商的一般程序是: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落实情况等。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跨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确定。
(5)运用协商成果。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刊物、村(社区)网络论坛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主要有以下规定:第九条规定,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
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从往年的命题情况来看,相关题目对本考点的考查,主要采取单选题的命题形式,且出题的频率较高。题干会明确某个法律文件,让考生选择正确的选项,一般是对法规与政策原文的考查。本考点的命题重点是民主选举,其命题规律如下:
规律一:更新的法律条文是命题的重点。
旧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
规律二:考查居民自治的基本内容—“五个民主”。
居民自治的内容是极为丰富的,一般可以概括为“五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中民主协商是新增的内容,考生要注意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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