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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社工师法规与政策考点:村比委员会选举(2)

2021-08-03 18:07:19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3提名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据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每一村民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无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村民委员会选举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一次投票产生。

四、选举竞争与投票选举

1,选举竞争

选举竞争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问。选举竞争材料和选举竞职陈述主要内容包括: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竞争职位及理由、治村设想、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2,投票选举

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

(1)召开选举大会。采取选举大会方式的,可以组织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统一投票:也可以设立中心选举会场,辅之以分会场分别投票。选举大会可以设置流动票箱,但应当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

(2)设立投票站。采取投票站方式的,不再召开选举大会,村民在投票站选举日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

3.委托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居代为投票。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委托投票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受委托人在选举日凭书面委托凭证和委托人的参选证,领取选票并参加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五、选举有效性确认和确认当选选

1,选举有效性确认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半数的;违反差额选举原则,采取等额选举的;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

2.确认当选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

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3.颁发当选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责任编辑: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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