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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社工师法规与政策考点:社会团体成立登记(2)

2021-08-10 17:30:15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二、登记管辖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管辖方面要遵循以下条件:

第七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登记程序

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主要有两类,分别是可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和需经前置审批后方能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

(一)可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

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需前置审批的社会团体

1.主要类型

一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二是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等社会团体。

2.申请筹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有以下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申请筹备时,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等文件。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

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符合要求。社会团体的章程须明确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会员资格的取得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及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须具备的条件和产生、罢免负责人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事项也应在章程中明确。(四)审查登记

在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工作。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对没有前述所列不予批准筹备的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

(五)备案

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四、社会团体的章程

民政部对社会团体的章程有明确的要求,具体明确的事项如下包括:名称、性质、宗旨、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登记管理、住所、业务范围、会员种类,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等等。

(责任编辑: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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