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1 14:37:05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 “全国” “中华”等字样。
三、登记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登记,另一种是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申请登记有以下规定:
(一)申请登记
第九条规定,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第十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组织管理制度;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审查登记
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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