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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社工师法规与政策考点:就业服务与就业援助(2)

2021-08-13 13:50:42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7)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8)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导;

(9)为职业培训机构确立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咨询参考。

(二)职业中介机构

1,设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提交文件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审理批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4.从事业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2)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3)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6)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7)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5,禁止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4)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5)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6)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7)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8)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9)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10)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责任编辑: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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