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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社工师法规与政策考点: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2)

2021-08-19 13:45:43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二、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合作与职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的责任,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具体包括: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学习,组织有关单位为已婚育龄人员提供避孕药具,了解已婚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定期为已婚育龄人员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三、婚育证明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婚育证明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如下:

(一)婚育证明的办理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居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出具婚育证明。

(二)婚育证明的交验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三)流动人口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

(1)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①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②结婚证;③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2)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若核查无误,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及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四)注意事项

(1)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有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有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2)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责任编辑: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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