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4 16:55:55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4、政府责任
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面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三、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对基本养老金的计发规定如下:
1.类型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累计缴费满15年,是参保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两个前提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贴和抚血金。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2,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基本养老金待遇由社会统筹养老金(也称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共同构成。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
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不同的退休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职工离退休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已经领取完毕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到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时,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4.待遇水平调整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四、保险转移与接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保险转移与接续的规定如下:
1.跨统筹地区就业
针对我国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缘起于地方的自发性尝试,面临地区之间的分割、统筹层次较低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
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转移接续的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从现有工作地转移到新的工作地,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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