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6 16:51:14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5·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的基数分为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基数。其中,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是工资总额。受雇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一般是上个月实际工资收入,包括工资、补贴、奖金、津贴等收入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在60%—300%之间的,按实申报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标准确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应当为其上个月的实际收人。
二、社会保险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
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存人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本考点的考查内容较为综合,除了我们总结的知识点,可能还会涉及与最新的社会保险相关的法规与政策。这就要求考生要从宏观方面把握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念和统筹的原则,需要考生重点复习的部分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的规定,具体的命题规律如下:
规律一:考查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部门及缴纳主体。
在征收的部门上,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在缴纳的主体上,职工个人需要缴纳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企业缴纳。
规律二:考查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考生要注意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具体如下: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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