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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社工师法规与政策考点:军人保险法规与政策(2)

2021-08-26 16:59:45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第二十一条规定,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原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军人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对随军未就业的军队配偶保险的规定如下:

1.保险支持政策

(1)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2)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11%的规模,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按6%的比例缴费,国家按5%的比例给予个人账户补贴。缴费基数参照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比例确定。(3)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未就业随军配偶按照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1%的比例缴费,国家按照其缴纳的同等数额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2.保险接续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退休待遇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就业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就业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服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就业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提供的就业培训的,停止给予保险缴费补助。

5.军人参加失业保险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军人保险基金的构成

军人保险基金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基金。

  命题规律分析  

规律一:考查军人保险的主要内容。

在涉及军人保险的法规与政策时,重点考查的是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其中考查较多的是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一般情况下,题目考查考生对缴费比例的记忆,如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11%的规模,未就业随军配偶按照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1%的比例缴费,等等。

规律二:考查军人缴纳各险种的人群。

考生要掌握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人群有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人群有义务兵、供给制学员。

(责任编辑: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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