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31 11:07:02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一)理事会的组成
关于理事会的组成,有如下规定:
1.理事会的规模为5人至25人。
2.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3.理事选任限制。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4.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基金会的公益性和民间性,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现职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
5.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二)理事会的职责
《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关于理事会决策,《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1)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2)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宁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