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30 10:39:59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主要观点
存在主义的核心是个人的存在,个人具有选择的自由,同时人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即人的自由不包括免除责任的自由。在存在主义看来,任何一个决定都可能在带来自由的同时,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能意味着痛苦乃至恐怖的结果,因为所有这一切都是由人们来承担的。
存在主义社会工作在实践中强调个人的自由和责任。社会工作者必须明确,服务对象的行为是可以改变的,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就在于帮助服务对象选择他们的目标,克服实现目标的限制。社会工作者要致力于将负面的因素转化为积极的正面因素,在实践中要关注服务对象的主观经验。
(二)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应用
1.存在主义在社会工作实务运用中的理念
一是觉醒,即个人意识的觉醒。存在主义认为,觉醒的过程是服务对象经历幻灭的过程,个人的成长必然要经过这种负责任的行动,才能达到个人的独特性。
二是痛苦是生命的一部分。痛苦的意义源于存在主义哲学对人的生命的态度,存在主义认为痛苦是必然的,痛苦对人的生命具有指导性;强调对过去经验的解释,对于未来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选择的自由。强调个人的主观性和选择的自由,强调个人在主观上具有选择与改变的能力。
四是对话的必要性。存在主义认为,人是无法独立生活的,个人必须通过他人的反映来彰显自己的意义,并根据这个意义来选择行动,个人的成长就是在他与别人的互动过程中实现的。
五是实行。实行是指在社会工作治疗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如果希望服务对象能够肯定他自己的独特性,就必须通过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肯定来实现。
2.存在主义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应用重点
存在主义取向的社会工作临床治疗者强调,不应预先设定服务对象应该如何生活,应该肯定服务对象有独特的生活方式,有选择的能力与自由,而社会工作者只是起到协助的作用,协助服务对象肯定自己的本质。存在主义社会工作强调个人生命的意义,强调个人的内在价值,认为包括个人痛苦的经历都是有意义的。人本主义和存在主义对社会工作的贡献主要不在于相关服务模式的发展,而在于其为社会工作提供了最为基本的价值基础和思想基础。
(责任编辑:张宁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