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4 15:50:57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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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
2、工作的领导、主管和配合部门及其职责。
3、工作的管理原则及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
4、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相互配合职责。
5、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职责。
6、流动人口办理和交验婚育证明义务及在现居住地生育有关问题的规定。
7、奖励措施及报销规定。
8、惩罚措施。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
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子女的已婚流动人员。
即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也就是18周岁到48岁的流动人员。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主管和配合部门及其职责。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原则及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
(1)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2)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4、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相互配合职责
(1)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2)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3)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5、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职责。
(1)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证明的,不得批准。
(2)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3)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