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4 15:50:57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6、流动人口办理和交验婚育证明义务及在现居住地生育有关问题的规定。
(1)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2)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3)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有关问题的规定有两条:
一是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二是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7、奖励措施及报销规定。
(1)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2)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3)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8、惩罚措施。
惩罚措施有七项:
(1)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2)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
(3)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5)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
(7)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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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