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5 14:41:41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教育救助的主要内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教育救助有以下规定:
(一)含义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人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二)形式
第三十四条规定,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三)标准
第三十五条规定,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四)申请程序
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二、未成年人教育救助
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以保障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其规定如下:
(一)明确救助对象
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救助的对象具体为:
(1)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未成年人;
(2)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未成年人;
(3)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未成年子女;
(4)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对象。
(二)明确工作目标
各级民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力度,其目标是:
(1)对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
(2)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三)规范救助实施程序
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救助的程序: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
(四)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重点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困难学生是助学工作的救助重点,要确保已被收养的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要适当提高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子女的救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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