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5 14:34:16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城市医疗救助
以下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整理而成:
(一)救助对象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是负担仍较重的人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救助办法与形式1.医疗费补助
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可适当提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2.原则
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
3.形式
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
(三)申请、核查与审批程序
1.申请
救助对象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书面材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视为放弃申请。
2.核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查。3.审批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
二、农村医疗救助
下面内容根据《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整理而成:
(一)救助对象
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民。
(二)救助办法与形式
(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2)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3)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责任编辑: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