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5 14:46:20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住房救助的相关内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住房救助有以下相关规定:
(一)住房救助的含义、实施方式和救助标准
1.含义
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2.实施方式
第三十八条规定,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3.救助标准
第三十九条规定,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二)住房救助的申请和保障
1.救助申请
第四十条规定,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救助保障
第四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政策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规定如下:
(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二)整合公共租赁住房政府资金渠道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从2014年起,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及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由财政部安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的中央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补助投资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并向西藏及青海、甘肃、四川、云南四省藏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的南疆三地州等财力困难地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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